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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作者:   2021-11-18

为规范和加强图书馆宣传工作,维护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报道图书馆的建设成果,丰富师生精神文化生活,构筑校园阅读文化阵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图书馆的影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秉承学校“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弘扬主旋律,遵循客观事实,坚持“统一协调、准确及时、正确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宣传工作的政策性、社会影响性,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宣传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内容涵盖图书馆馆内、外所有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QQ群等。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图书馆宣传工作由馆长统一领导,由宣传工作负责人归口管理。读者服务部为图书馆宣传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办公室、流通部、信息咨询部、信息资源建设部、网络技术部为参与实施部门。

第五条 图书馆宣传工作依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馆内各部门需明确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日常宣传工作,并对本部门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

第六条 图书馆宣传工作主要职责:

1.读者服务部:负责图书馆工作成果或宣传内容的发布工作。负责图书馆活动海报、标识等宣传物料的制作;负责图书馆责任区宣传栏的更新和管理;负责图书馆展厅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图书馆各新媒体平台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负责阅读推广活动的新闻采写和报道;负责工会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内容的撰写和投稿;负责图书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负责下属学生团队的各类宣传报道审核工作;负责图书馆留言板、微信/微博私信留言、QQ群咨询答疑工作;负责新媒体平台的年检和登记备案工作。

2.办公室:负责日常入馆参观申请;负责图书馆日常通知、公告、公文类文档的整理和撰写;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新闻宣传报道。

3.流通部:负责馆内电子显示屏日常审批、发布和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新书、专题图书推介工作;负责前台读者咨询答疑工作。

4.信息咨询部:负责日常读者QQ、邮件、电话咨询答疑工作;负责信息素养方面的宣传工作;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新闻宣传报道。

5.信息资源建设部:负责OPAC系统新书推荐的定期更新;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新闻宣传报道。

6.技术部:负责馆内博看机、日报机、阅报机等电子设备的管理和安全维护;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建设和开发相应功能;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三章 宣传工作的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 图书馆宣传工作报告制度

为保证及时了解和汇集全馆的宣传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宣传工作报告制度。

1.馆内各部门需要设计的宣传物料,应填写《图书馆宣传品印制申请单》上报馆长,经馆长同意并签字后交由读者服务部进行设计制作(阅读推广相关活动除外)。常规宣传物料,可于每学期初统一申报。

2.读者服务部需要发文印店印制的宣传品,应提前将设计好的图片、需制作的规格、材质、尺寸、数量、价格如实上报馆长,经过馆长审核并同意后,方可进行印制。

3.校内外其他单位部门申请的宣传内容(如LED、海报栏、展厅等),各项目负责人均需上报馆长,经馆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1LED管理:负责人主要审核申请单位的《图书馆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相关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需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我馆宣传规定。审核无误后报送馆长,馆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过期信息应及时撤下。

2)海报栏管理:负责人主要审核申请单位的《图书馆宣传活动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相关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需发布的海报版式是否美观,内容是否符合我馆宣传规定。审核无误后报送馆长,馆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过期海报应及时撤下。

3)展厅:负责人主要负责展厅排期和管理,展览物资的进、出馆审核。主要审核申请单位的《图书馆展厅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审核申请展出的作品及相关资料是否均符合我馆宣传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报送馆长,馆长审核通过后方可联系申请单位进行布展。布展期间相关物资的进、出馆均需登记报备。到期展览应联系展出单位及时撤下。

4进馆拍摄、采访:校内读者进馆拍摄的,负责人需记录申请单位、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携带的器材设备等信息,报送馆长,馆长审核通过方可按照我馆的入馆要求进行登记后进馆拍摄。校外读者进馆拍摄或采访的,需直接联系馆长。

第八条 图书馆宣传工作审核制度

1.各部门需对外发布的工作成果或宣传内容,应经过馆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给读者服务部进行对外宣传,未经馆长审核的读者服务部有权不予采纳。

2.读者服务部需对外发布的宣传内容,实行“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具体流程:

1)先相互审核之后,发给宣传工作负责人进行二审,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

2)常规内容经宣传工作负责人二审后方可发布。原创类或较为重要的内容,则由宣传工作负责人发给馆长进行最终审核后才可发布。


第四章 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第九条 宣传内容方面,所发布的信息或陈述的事件内容应简洁明了,文字表达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注重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活动报道稿件应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周末除外)完成,系列活动的宣传稿件应在活动结束前完成。

第十条 宣传频次方面,微信、微博信息发布频率一周发布3期为基础,并根据图书馆工作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收到稿件后应及时发布,不可压稿。若遇稿件过多,读者服务部可根据稿件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协商、筛选。

第十一条 宣传时间方面,活动的宣传物料、新媒体宣传均应至少于活动开始前3天发布(即各部门至少于活动开始前4.5天将宣传文字发读者服务部设计、编排)。对于周期较长的活动,每隔一周或一月应做再次宣传,宣传应抓住重点。

第十二条 严格把控宣传内容的发布周期,应有规律、有间隔的发布,禁止一段时间内密集的、重复发布同一内容(系列活动除外)。确有需要的,可根据活动重要程度、参与情况适当的增加宣传次数。

第十三条 对于读者咨询类信息,接收人员应立即给予答复或协调处理。邮件类咨询在回复时要求统一用部门邮箱进行回复,每天分三次(上午、中午、下午)查看邮箱及时接受邮件信息。对于不能答复或处理的,可协调其他部门给予答复或处理,需在24小时内完成(周末除外)。

第十四条 对于读者投诉建议类信息,要按照“统一口径,妥善处置”的原则。接收人员需反馈馆长,并根据馆内常见问题解答进行回复处理。《常见问题手册》每学期更新一次,新增内容及时加入《图书馆工作手册》中进行补充完善。


第五章 宣传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宣传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字体、视频和音频)。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除需取得授权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及标题,并应为著作权人署名和注明作品来源(如转载的作品来自网络,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网址链接或网站名称)。

第十七条 馆内各平台信息发布密码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官方网页、微信公众号资料,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未经图书馆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或接受采访。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图书馆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宣传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定期检查所负责的宣传内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发现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张贴或悬挂的宣传品,现场收缴销毁。

  第二十条 严格依照本条例执行,各部门宣传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宣传工作负责,对提交的宣传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若提交的宣传内容存在较多问题的,图书馆宣传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馆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若部门负责人在宣传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屡次提醒无效,未按要求完成,造成宣传工作失误的,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宣传工作开展过程中,若存在沟通、交流不畅,及时向馆长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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