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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借阅规章

作者:   2018-05-17

  

1.读者凭本人图书证借书。图书证不得转借、代借,冒用他人图书证借阅图书,一经发现将扣留图书证,并停借一个月。因转借、代借图书而造成的后果,由持证人自负。

2.首次使用时,新生需通过微信答题开通借阅功能,教职工直接开通借阅功能。

3.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污损、残缺,如遇此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标记或暂停借出,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污损情况,由借阅者负责,并照章处理。

4.图书借阅册数和时限。

(1)普通外借图书:最多可借400册(厦大系统和嘉庚系统各200册),借期60天。图书到期前10天可办理续借3次,每次续借30天。

(2)教师资料库:最多可借40册,借期500天。图书到期前30天可续借3次,每次续借365天。

(3)中日交流中心图书:可借1册,借期30天。到期前10天可续借1次15天。

(4)现刊借阅规则另见《现刊借阅规章》。

(5)报纸、工具书仅限在馆阅览。

5.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缴交滞还金制度。超过借阅期限,每册书刊缴交0.20元/天。

6.读者遗失借阅证,应立即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各办理点挂失或补办。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7.学生读者借阅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学制设置。因各种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如需延期使用借阅证,应在图书馆主页下载“延期申请表”,并由所在院系审核后,持借阅证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延期手续。

8.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结清各类欠款,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可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

9.毕业生离校后仍可持校友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安处验证身份后进入图书馆查阅资料。校友卡不得外借,如借给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图书馆有权取消其入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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